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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电动车管理规定全文

环保工程 时间: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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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车低碳环保,可是电动车的规定也不能忽视哦,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2016电动车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2016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

  第六条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 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鼓励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并发放号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电动车改装、拼装,影响行驶安全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低速载货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3)。

  驾驶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应当取得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F)或普通三轮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

  第十六条 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及盗抢备案登记,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动车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残疾人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证。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

  第十九条 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条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员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二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规定。

  (三)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行车正常后应立即返回应行驶的车道。

  (五)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六)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结构、外形尺寸、构造或者特征。

  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饮酒后不得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二十三条 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汽车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责令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人限期办理相应的驾驶证。

  (二)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及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三)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超过过渡期的电动车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仍继续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四)饮酒后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五)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以2倍保费的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并督促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六)故意遮挡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七)故意污损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八)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

  (九)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悬挂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注册登记的依法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10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

  (十)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违规安装棚架、边斗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附加装置的(带驾驶室的三轮电动车除外),处以5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附加装置。

  (十一)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车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三)驾驶电动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十四)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以30元罚款。

  (十五)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10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

  (十六)电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七)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以20元罚款。

  (十八)电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九)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以20元罚款。

  (二十)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

  第二十七条 被扣留电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电动车的有效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电动车上缴国库;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本办法规定,依法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车,凡违法生产、销售或违规改装、拼装电动车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维修,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5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推广应用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推进政策落到实处

  1、研究制定《大同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和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3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2、编制完成《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3、制定出台《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4、编制 《大同市2016-2020年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牵头部门: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按国家要求完成,持续实施。

  5、编制完成《大同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链》。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时间进度:7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6、制定出台《大同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牵头部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7、制定出台《大同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7 月份完成。

  二、推动产业发展,壮大电动汽车产业

  8、落实大同市电动汽车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加快电动汽车重点项目建设,培育壮大重点电动汽车生产企业。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9、组织召开整车企业与零部件、充电桩企业对接会,推进整车企业与零部件充电桩配套企业同步发展。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10、建立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商项目库,积极组织招商对接活动,推进我市与国内外企业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投资合作。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招商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三、加大推广应用,扩大电动汽车保有量

  11、市、县(区)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比例不低于 30%。

  牵头部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12月份。

  12、市、县、区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要达到 50%。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13、完成《大同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2016 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四、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14、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充电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党政机关等区域覆盖。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12 月份。

  15、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 创新建设及运营模式,推进“互联+”商业模式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县(区)人民政府、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12 月份。

  五、落地配套政策,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保驾护航

  16、贯彻落实《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4]366 号),加快出台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标准。

  牵头部门: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17、电动汽车注册登记启用专用号段。对2015年及以前已上牌但未使用专用号段的电动汽车,依申请免费更换为专用号段牌照。免收电动汽车新车牌证费用。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18、按照《大同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低速电动汽车牌照系统,开始对外业务。

  牵头单位:市公交局交警支队。

  时间进度:4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19、拓展电动汽车应用领域,研究在农用机械、工矿作业及物流、景区交通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的鼓励政策。

  牵头部门:市农机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时间进度:12 月份。

  20、推动电动汽车检测中心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21、研究提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评价考核机制。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厅。

  配合部门:市考核办。

  时间进度:5月份。

  22、对符合国家规定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不征收车船税。

  牵头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时间进度:全年实施。

  23、将我省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及我市生产的电动汽车和充电桩纳入我市县、区政府采购目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3 月份。

  24、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引导、带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时间进度:12月份。

  2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信贷支持;鼓励各类投融资公司以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形式参与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工作; 支持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时间进度:12 月份。

  26、积极宣传发展电动汽车的重要意义, 普及电动汽车知识,解读国家及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推广先进运营模式,营造有利于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社会氛围。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时间进度:12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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